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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逃逸全责”撞歪了公平理性

2009-11-20 15:26:25 作者: 来源:人民代表报 编辑:rdwadmin 网友评论 0

  11月9日,四川省交警相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进行了细解。《规则》中提到,“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常人理解中,撞了别人逃跑才可能出现逃逸情节,但是依据该负责人的解释: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也将被视为逃逸(据11月10日《成都晚报》)。

  一般而言,在交通肇事中被撞的车或人是不会逃逸的,因为被撞一方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吃了亏,在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之前,被撞一方擅自离开显然是极不理智的。但是,这种不理智的行为又不能绝对避免。而假如今后在四川省发生“被撞逃逸”,有一条同样不理智的规则在等待着逃逸方——谁逃谁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肇事后的逃逸很有可能造成伤亡损失的扩大,或导致追究责任的困难,让其负全责或加重对其处罚情有可原,于法有据,而被撞一方“逃逸”的原因则不能排除当事人有紧急事务、需到医院治疗或完全没有发觉等情况。如果当事人处理完事务或发觉后,明知肇事人是谁,却要吃“哑巴亏”,或还须向肇事人赔偿,那可就冤枉到家了。

  这种“谁跑谁没理”的分责方式不仅违反了常理,更违反了法理,违反了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不难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分责方式遵循了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相比处于弱势,因此他们受到机动车侵犯后,除非自身存有过失或故意,机动车一方要负全责。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没有强弱之分,因此实行“谁有多大错谁担多大责”原则。

  再让我们来审视四川省的《规则》,不管被撞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只要擅自离开就要不分青红皂白地负全责、主责,这到底是一种什么逻辑?又能够从哪获得法理支撑?《道路交通安全法》比之四川省的《规则》显然是上位法,在上位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四川省的“被撞逃逸负全责”完全是对上位法的无视和冒犯。

  “被撞逃逸负全责”撞歪了公平和理性,希望四川省有关部门能够及时调整这一规则的“航向”。

 

《人民代表报》2009年11月12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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