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作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11月4日《重庆晚报》)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1997年的5000元和现在的5000元确实不具可比性,现在中一些地方早就突破了贪污贿赂罪5000元起刑点的规定,达到二万元、五万元甚至更高。从这个角度来看,调整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是大势所趋。但是,调整犯罪起刑点不能单兵突进,更不能“厚官薄民”。
以盗窃罪为例,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它同样是一个财税型犯罪,也同样是数额犯,即只有数额达到法定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盗窃罪的起刑点为500元。也就是说老百姓偷500元即构成盗窃罪,而官员“偷”4999元却不构成犯罪。从本质而言,贪污受贿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破坏国家公务廉洁制度,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声誉,其主观恶性比盗窃罪犯罪更大,这也是1979年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实施“零容忍”的原因。后来,随着社会发展,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逐步提高,以致远高于盗窃罪,本来就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如果再单独将“贪污贿赂罪”起刑点提高,这是否过于“厚官薄民”了?而且“贪污贿赂罪”起刑点提高后,贪污受贿的数额达到起刑点的不构成犯罪,这是否会更加助长腐败犯罪者的侥幸心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刑法中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平等原则要求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行刑标准,不能因被告人权高位重而做区别对待;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处置。调整犯罪起刑点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考虑到各罪名定罪量刑轻重的衔接,必须考虑法律公平和社会公平。显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经济犯罪的起刑提高是应当的,但是,却不能仅仅提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盗窃罪等普通人员犯罪的起点刑也要相应提高,如此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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