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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例》到立法还有多远?

2009-12-25 16:23:18 作者:胡子民 来源:人民代表网 编辑:刘明珠 网友评论 0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本月16日,他们5人受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对该条例进行研讨,由此可见,国务院对此事十分重视。23日,报道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也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函,建议撤销《拆迁条例》并进行拆迁立法。北大教授钱明星也一再想强调拆迁条例必须修改,甚至是废除。
 
看来,《拆迁条例》到拆迁立法已成必然趋势,那么从条例到立法还有多远呢?钱教授说:“从我们国家多年的立法经验上来看,一般是国务院在原来的法规基础之上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再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基于我们国家的现状,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太复杂,我们认为首先要把那些严重损害私有财产权的东西去掉,把那些和《宪法》、《物权法》直接冲突的东西去掉,这样有一个过渡性的修改也许会好一点。”修改的《条例》过渡后,则可由全国人大来制订《征收法》。
 
这些年,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有的甚至触目惊心,从“钉子户”到“自焚”,从“强拆”到“抗争”,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团结。一方面,许多“地王”占有很多的国有土地闲置不用,待价而沽;另一方面,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合谋征抢更多的土地,以至形成“土地财政”。强征的土地大抵有两个用途,一是公益用地,如修路,建学校等,另外则是商业用地。往往,矛盾的焦点在商业用地上。国务院为规范房屋拆迁秩序,早就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各地方政府也曾纷纷出台《国有土地闲置处置办法》等地方法规,但出于各自利益的驱动及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条例和办法均难以解决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
 
如果把迁条例废掉或修改,以后的城市建设会不会变得很难?特别是公益用地拆不动怎么办?这是政府方面很担心的一个问题。但是从发达国家这么多年的经验来看,这个问题解决得很好。我们过去正是因为过多考虑了城市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对个人的权益保护,事实上效果并不好。首先造成了很大的社会不稳定,对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不利。而且会造成国家权力和商业利益的结合,对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也非常不利。钱明星教授认为:城市需要发展,但城市发展绝不可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如果这样,那么这个代价太大了,而且它是贻害是无穷的。如果我们区分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就不会影响到城市发展,因为,公益拆迁是全社会都可以享受到的建设事业,比如修建公共道路、公立医院、学校,可以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进行补偿后强拆。反过来讲,商业性拆迁就不能强制拆迁,需要商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谈判。这一方面有利于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这个过程虽然可能比较长,但对城市发展未必有害。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进行了原则性规范,而对商业利益性质的拆迁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事实上,当前各地拆迁中,商业利益性质的拆迁占绝大多数。本应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协商而定的拆迁补偿,却因为行政干预,因为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制度,变得不平等。
 
因此,《拆迁法》的早日出台就是对土地拆迁市场进行法律的规范,无论是拆迁者还是被拆迁者均需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各自的权利和利益,于公于私都是有利的。从这个角度看,从《条例》到立法应该不会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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