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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并未真正确立

2009-12-30 15:35:46 作者:杨国栋 来源:人民代表网 编辑:刘明珠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媒体称该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笔者仔细查看了《侵权责任法》全文,发现所谓“我国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说法纯粹只是媒体的误读。《侵权责任法》中只有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涉及不同身份死者的赔偿问题。按该条字面上的意思解释,只有发生造成多人死亡的交通故事、矿山事故等重大事故才时可以不考虑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法律上讲的“多人”一般指大于等于三人,但《侵权责任法》中对“多人”概念并未明确规定,还须等相关部门制订细则加以说明。即便“多人”按大于等于三人解释,在那些死亡两人的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显然仍会出现。
 
而且《侵权责任法》中只是说“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不是说“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可以”一词明显给相关部门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留出了很大的空间。“可以”是有选择性的,说明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由当事方进行选择。如果这一法条中用的是“应当”,那就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也就是说,是否实行同命同价赔偿,全看赔偿方的意愿,如果赔偿义务方不愿意按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赔偿,那以城乡身份的不同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老办法就仍然适用。所以媒体所谓“我国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报道并不恰当,充其量只能说我国“可以”执行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制订法律的都是法学专家,不会不清楚“可以”与“应当”的区别,之所以这么做,显然是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目前还很难为有关部门接受,所以才弄了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出来。公众呼唤多年的真正无条件、无差别的“同命同价”恐怕还得等上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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