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年来立法回眸
2010-03-07 15:12:16 作者:毛磊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编辑:王小艳
城乡拟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
选举法的修改完善记录了我国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和深入的发展历程。
2009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两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取消城乡差别,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从8∶1、4∶1到1∶1,在城乡选举人大代表人口比例变化的背后,反映的是中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历史变迁,是中国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懈努力。
李适时对此表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各级人大已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
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平等是政治平等的基础。
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样的建议,解决“城乡公民选举权不平等”问题,这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则构成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细胞。等量的人口产生等量的代表,这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
应当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大举措和重大进步。
实现城乡选举权平等,自然是中国走向民主的重要一步,但还要与整个人大制度的改革相结合,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相互协调。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将审议和表决这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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