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选举民主 优化选举环境
2010-03-12 15:37:39 作者:吉卫国 来源:人民代表网 编辑:刘明珠 网友评论 0 条
3月8日,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修改选举法是继1979年重新修订之后的第五次修改。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的修改从宏观意义上说,它是中国民主政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从技术层面看,它将优化选举环境,激发选民的参与热情。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给予极大的关注。
实现城乡“同票同权”,增强农民政治参与话语权
实行城乡居民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将结束“四个农民=一个城里人”的历史。“同票同权”无疑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注目的内容。
“同票不同权”始于1953年制定的首部选举法。这部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比如,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时任政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在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并预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 1979年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其后又经历了4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1。此次将这一比例修改为1∶1,标志着“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的目标将实现。
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所以这一次选举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同时它比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要求更进一步,采取了“一步到位”的办法。这符合中国的现实,也是符合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现实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成志表示,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大体上由1995年的29∶71上升为2008年的46∶54,城乡人口比例接近1∶1。而作为人民“代言人”的人大代表,农村和城镇仍维系4∶1的人口比例选举格局显然落后了,农民的声音很难得到充分表达。城乡人口按1∶1选举人大代表,必将大大增强农民政治参与话语权。
的确如此。改变农民在利益表达中的不平衡地位,根本途径在于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同票同权”的选举制度改革,将在政治生活中提升农民的政治权利。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农村群体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相对较窄,扩大农民代表所占的代表比例,正是对农民政治参与诉求的积极回应。正如赵志全代表所言:“增加了农民代表的数量,也就增加了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
“三个平等”有机统一,选举权平等的历史性进步
“同票同权”首次确立,民族平等再次重申,地区平等可以说是首次在选举法修正草案中明确。
人人平等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最基本要求,但如果放到更大范围去理解,只讲这点还不够全面,应体现地区平等、民族平等。选举法修正草案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用志说:“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有机统一,是这次选举法修改的灵魂,这是选举权平等的历史性进步。”
布依族全国人大代表黄榜泉说,选举法修正草案提出确保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从制度上保证了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这是民族平等的例证,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重视。
“我最关注的是关于民族平等的内容。”全国人大代表、景宁畲族自治县县长钟昌明说,“草案提出要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这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的思想,使少数民族同胞更加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确保基层代表数量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问题
前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基层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人数偏少。为解决这一问题,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然而,地方人大代表中“官民比例”失衡现象依然存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这为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汪惠芳代表说,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将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将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拓宽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也将有利于在国家、地方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陆琴脚艺三把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陆琴说:“基层代表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直接和基层群众打交道,能看到许多实实在在的问题,也能把问题心直口快地说出来。”
全国人大代表李连成直言:“基层代表增加,官腔就会减少,民腔就会增加,这是民主的进步。”
避免“见榜不见人”,增强选举民主性
选举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韩召善说,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往,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提供给选民的候选人情况主要只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见榜不见人”,缺乏对候选人的深入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保证选举人的知情权是民主选举的前提。如果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缺乏了解,投票时就一定是“盲投”。增加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这一环节,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有助于选民选出自己的真正代言人。
全国人大代表李林说,候选人和选民“应当见面”坚持了选举的竞争性原则。候选人把自己的各种素质、能力,一些想法、意见等等展示给选民,选民在听取他们的介绍和了解他们的过程当中作出自己的选择,增强了选举的民主性。
规范投票“细节”,保证选民自由表达意志
与以往不同,这次的选举法修改更多地关注到了选举程序的细节,而这些细节也是影响选举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年吉说,修正案草案在选举程序中作出自由行使选举权、设秘密写票处等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更好地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全国人大代表俞学文说,设立秘密写票处是非常好的一个举措,它有助于遏制拉票、贿选等行为。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明确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代表们表示,修正案草案关注选举程序中的技术细节问题,将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重要的是将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针对委托投票问题提出建议:委托选举需要确定委托必须在什么地方、在谁的见证下,委托才有效。有的地方允许在外地的人以寄信的方式投票,这在操作上是可以解决的,可以克服授权委托的弊端。所以,选举法在执行时还需要细化操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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