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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0-03-19 15:31:18 作者:杨维松 来源:人民代表网 编辑:刘明珠

   
  解决争议复议、仲裁程序前置
   
  法律界人士提醒,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发生劳动纠纷时,有些劳动者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其实是错误的。
   
  发生劳动纠纷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对没有经过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在查明事实后,裁定驳回起诉。
   
  要有证据意识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要求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如出现工伤企业瞒报的,打工者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一年。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打工者被确诊为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伤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另外,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除应按国家规定为打工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供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年1月1日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恰恰给一些不良老板钻了空子,这是劳动争议引起大量劳动者到有关部门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法律界人士提醒,广大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们要学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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